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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06.12.05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8年5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3月25日110-2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中文簡稱「法律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436號。

三、本會以增進學生情誼與學習成效、提升學生自治能力、加強交流及積極參與系務為宗旨。

四、本會為代表「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學生」之自治團體。

五、凡於本校教務處完成法律學系之選系程序後,且當學期仍具在學身份者,始為本會會員。

六、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之義務並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七、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系學會會長職責如下:

(一)系學會會長反映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二)協助法律系推動學生自治活動。

(三)可代表本系學生出席本系系務會議、系課程規劃會議。

八、本會設置副會長三人,分別為行政副會長、學術副會長、活動副會長,由會長任命。副會長協助會長綜理會務,為會長當然代理人,代理順序為行政副會長、學術副會長、活動副會長。

會長因故出缺時,副會長繼任者的順序亦同。

副會長亦得兼任幹部。

副會長辭任職務,須經由會長同意。

上開副會長名單應於就任後一個月內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備查。

九、本會設下列各組,其下分設有組長及副組長,應由會長就會員中選任,副組長限定由入學三個學期內的新同學擔任,以保持隨時有新入學學生見習系學會各項業務。

幹部辭任職務,須經由會長同意。

本會設下列各組如下:

(一)學術組:掌理本會安排學術活動、學術演講事宜。

(二)活動組:掌理本會各種活動規劃與執行。

(三)公關組:掌理本會對於本校各學系間內,校內各社團及對外各大學、教育機關、公私部門機關間,相關聯絡與溝通工作。

  (四)美宣組:掌理本會所有活動之文宣設計及美工制作。

  (五)總務組:掌理本會各項活動行政支援及庶務採買。

 (六)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預算決算之編列與收支及出納工作執行。

  (七)文書組:掌理本會文宣資料與會議記錄。

(八)技術部:支援各部門辦理業務或活動之軟硬體技術處理。

上開組長、副組長名單應於就任後二個月內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備查。

十、本會得邀請本校各學系畢業校友、他校校友、公私部門機關傑出人士,或已退任之前會長,擔任榮譽顧問職。

十一、本會長之候選人,須符合本章程第五條會員資格規定,且修習過五門課,並取得學分(不包括選舉當學期)、當學期有選修本系課程者始得參選。

十二、本系系學會會長於第2學期第4次大面授(擇1日)舉辦選舉及完成開票作業。任期一學年(8月1日至次年之7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三、系學會會長應由本系選系生以選舉方式產生得票最高者當選,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實行。

 

 

十四、系學會會長之遴選程序:

(一)公告選舉要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號次。

(四)辦理投、開票。

(五)公告當選人。

十五、系學會會長之選舉,系學會會長之選舉,以當學期有選修本系課程之選系生具有投票權。

十六、系學會會長於任期內喪失本系學生身分時即喪失本系學會會長資格,由得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十七、本學系系學會各項會費之收取及運用,由本學系系學會訂定,並經系主任核定後實施。

十八、會長罷免辦法

罷免會長之連署,其人數應合於下列規定:

    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當學期有選課之大學部本部選系生)。

會長罷免之投票:

 罷免案投票結果,舉行所有會員投票,投票人數應有全體會員八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十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二十、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校長簽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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