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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方式:本人親自申請或委託他人(請攜帶學生證)代辦。
二、本要點申請證件名稱、程序如下表:
經本校89.04.26第八八一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本校94.05.04第九五○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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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受理單位 |
核發單位 |
收繳表件 |
手續費 |
發給 |
辦理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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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中文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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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成績暨學分證明書 |
註冊組 |
教務處 |
1.申請表至教務處註組或網站下載。(亦可從學生手冊自行影印) |
每份20元 |
註冊組發給 |
1.可現場受理立即核發 2.郵件受理後5日內(不含郵寄時間) |
1.依繳費份數核發 2.學期成績俟公佈後受理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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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歷年成績表 |
註冊組 |
教務處 |
同上 |
每份20元 |
註冊組發給 |
1.可現場受理立即核發 2.郵件受理後5日內(不含郵寄時間)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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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學證明書 |
註冊組 |
教務處 |
本校學生得以學生證提出申請(依教育部規定,學生證加蓋註冊章即可認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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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系學生證 |
註冊組 |
教務處 |
1.填寫申請書 2.全修生修滿20學分得選學系者 選修生修滿40學分得選學系者 3.附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清晰之大頭照乙張 |
製作工本費40元(申請轉系者100元) |
學籍名冊報核後,原舊學生(藍卡)換領選系證 |
請參閱「行事曆」、「最新消息 」及「校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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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畢業證明書 (中文畢業證書補發) |
註冊組 |
教務處 |
1.申請表 2.原中文畢業證書影本 如需寄回者請自附回郵。 |
每份100元 |
教務處寄發 |
受理後10日內 |
1.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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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英文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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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歷年成績表 |
註冊組 |
教務處 |
申請表,如需寄回者請自附回郵 |
每份20元 |
教務處製發 |
受理後10日內 |
依需要份數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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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畢業證書 |
註冊組 |
教務處 |
1.申請表 2.兩吋照片1張 如需寄回者請自附回郵。 |
每份30元 |
教務處製發 |
受理後10日內 |
1.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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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畢業證明書 (英文畢業證書補發) |
註冊組 |
教務處 |
1.申請表 2.原中文畢業證書影本 如需寄回者請自附回郵。 |
每份100元 |
教務處製發 |
受理後10日內 |
1.限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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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生證、選系學生證之補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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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證遺失補發 |
註冊組 |
教務處 |
申請表及一吋半身照片1張 |
100元 |
註冊組製發 |
持繳費收據至註冊組隨到隨辦(在上班時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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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系學生證 |
註冊組 |
教務處 |
同上 |
100元 |
註冊組製發 |
併同每學期選系生委託廠商製作 |
發放時間請注意公告 |
三、本要點所列各項證明書可由申請人檢齊申請書(由需用學生或其代辦人自行填寫)、繳驗證件欄內所列證件(驗後發還,通信辦理者繳附影本並自行簽名)、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費用(請勿以郵資代替),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校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高雄市政府第七六七次市政會議(86.11.10)核定
本校第○○一次教務會議(88.6.23)訂補充說明
本校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八八一四次行政會議修正
本校第八九○四次教務會議(89.11.13)修正
本校第 九七○四 次行政會議(97.04.09)修正
第一條 本要點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全修生、 選修生。
第三條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計分方式,同一個班級內考試方式應該一致,以下列3款為原則:
一 、平時作業考查: 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二 、期中考試 :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期末考試 :占各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
第四條 各科學期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第五條 期中 、期末考試 ,由本校委主講教師或面授教師命題 ,在規定時間內舉行考試
,經面授教師或閱卷教師評定成績後上網登錄成績,並打列成績冊交由本校保存。
學生各項成績經評定登錄後不得撤回。 除因登記或核算錯誤要求更改之外 ,否則須經面授教師或閱卷教師書面證明 ,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才得更改,
必要時得請上述教師出席教務會議說明。
第六條 每學期之各科目成績, 乘該科目學分數累加所得總數, 除以該學期學分總數, 即為學生之學期平均成績。
第七條 學生無年級之區分 ,凡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予補考 ;修習科目發給成績通知單。
第八條 學生面授曠課達該科目面授時數二分之一( 含)以上者, 該科目扣考 ,扣考科目學期總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九條 學生因故無法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 ,應於考試前二週向課務組提出請假, 並申請參加補考 。如因重病 、意外事件 、分娩等臨時狀況者, 應於考試後二日內 ,親自或委託他人, 檢附證明申請參加補考。
第十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 ,依下列規定:
一、 因考試院依法舉辦之考試日期與本校所訂考試日期相同者,其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
二、 以其他原因申請補考獲准者, 其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以上部分按百分之五十計。
第十一條 學生凡未如期參加考試又未經核准參加補考者 ,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二條 學生各種試卷由學校妥為保管, 以備查考或供主管教育機關調閱 。其保管期限 2年。
第十三條 學生各項成績學校除妥為登錄外並永久保存。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補充說明 :成績公佈後有疑義者, 請自公佈日起二個月內洽註冊組複查, 逾時概不受理。
※考試注意事項:
1. 請同學務必尊重自己,發揮空大人榮譽心。
2. 考試時應持學生證、選課證或身份證,置桌面上以備查驗。
3. 考試時,應將書籍、皮包放置於試場前、後方;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或隨身攜帶。
4. 請依公佈班級之教室入場,並保持桌面及座位清潔。
5. 考試時請詳填班級、姓名、學號,並詳閱試卷上答題應注意事項,以免延誤作答時間,若發現題目不清時,可向監試人員詢明。
6. 請同學在進入考場後關閉一切電子儀器,以免干擾考試。
7. 凡已參加期中、末考試,不得再申請參加補考,違者該科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
※考試成績複查
1. 查閱成績:
考試後四週,可利用本校網站查詢本人成績。學期成績則郵寄給學生。
2. 成績複查申請期限:
成績公佈後二個月內詳填成績複查表洽註冊組辦理,逾時概不受理。
※成績單遺失或未收到:
遺失或未收到者請親自來校索取或委託他人(需攜帶學生證)親自來校辦理。不便來校者可以信件處理(需附上貴府地址以便查驗),但亦需自備5元回郵。
第一階段:
1. 第一學期申請時間:學期行事曆公告
2. 第二學期申請時間:學期行事曆公告
第二階段:
教務處資料彙整後分送各學系作「畢業學分」 審查(審查時間:二周)
第三階段:
各學系審查完畢,送回教務處複審後製作名冊送高雄市政府核備
※ 第一學期二月底前完成送件;
※ 第二學期七月底前完成送件。
第四階段:
高雄市政府核准後製發畢業證書
※上述流程依畢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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