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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利原住民公職人員得依其族語對照之誓詞進行宣誓,業將公職人員宣誓誓詞之原住民族語言翻譯上網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9月3日台內民字第10902245431號函辦理。
二、宣誓條例第1條及第3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職人員就職時應依宣誓條例辦理宣誓,宣誓之誓詞並於第6條定
有明文。又鑑於國家語言發展法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均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有關公職人員宣誓誓詞之
各族語翻譯,業公開於內政部民政司網站下載專區內「公職人員宣誓誓詞(原住民語)」資料夾(https://www.moi.gov.tw/dca/03download.aspx)(網址如下),貴機關未來辦理公職人員宣誓,如有使用需求,請上網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