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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2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 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第 33條第3項所定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期間,遇連續假日之處理方式一案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一、依據保訓會115年10月13日公護字第1159060187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保訓會來函說明略以,安衛辦法所定期間,均依行 政程序法規定計算,未排除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期間 末日如遇休息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辦理。茲為利各機關因應職場霸凌申訴受理期間適逢連續假日之處理方 式有所依循,除得依該會訂定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 及衛生防護辦法問答集」柒、Q2說明二:「機關如因防護 委員會委員個人行程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10日 內召開防護委員會,建議機關得先函知職場霸凌申訴人, 告知未能及時開會事由及預定開會時間,並應儘速開會決定是否受理職場霸凌申訴」處理外,倘遇連續3日以上之國 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得視實際需要,依連續假日日數 適度延長處理期間,並將延長事由及預定開會時間通知 訴人,且應儘速開會決定是否受理。
三、至安衛辦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有關調查報告及申 訴成立與否之決定應送上級機關備查;行為人為機關首長 時,調查報告、相關事證及成立與否之決定應送保訓會等 處理期間,因無涉會議召開或申訴人補件等事項,爰仍應於決定作成日起7日內辦理。
四、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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