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0-12
有關公務人員勤休制度及延長辦公時數宣導
發佈單位:人事室
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公務員辦公時數規定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
3.辦理季節性或週期性工作之每日工時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
4.補休期限:補休假期限應於加班後2年內補休完畢;退離人員應於退離前規畫安排補休。
5.檢附宣導簡報(p.2-p.5)及實務案例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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