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10-13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一、依據保訓會115年10月2日公保字第1151060253號函辦理。
二、依前開保訓會來函說明略以,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倘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
定提起申復者,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保訓會提起
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三、檢附前開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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