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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08

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政府機關 (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 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一案

發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公務人員採計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係按年核計加級;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均不予併計。
三、查銓敘部配合前開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修正,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如屬同年度、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該部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旨揭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如具有符合旨揭函釋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及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向銓敘部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五、另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0487號函(本府115年9月4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1505114000號函諒達),前就本次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修正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向銓敘部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為期一致,以利各機關實務運作,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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