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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校11208次行政會議「學生成績考查要點」修正案之決議辦理。 考量實際作業需求及為提升行政效能,申請複查之學生需提供相關佐證文件,證明複查之項目,係有遺漏或刊載錯誤。資料未完備者,承辦單位得予不受理。 本案修正後之要點,公告後自111-3學期開始實施。 新版成績考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