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11
函轉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 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發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 關(構)、公立學校(以下簡稱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二、 配合本次修正案,請各機關學校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請務必轉知並協助同仁,如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 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 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 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二)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提敘俸級上限: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年資採計基準:配合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 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3、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
(1)報酬支給具有全國一致性標準者:應依銓敘部會同 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對照標準辦理。如尚無相關對照標準,請先洽該部銓審窗口取得協助。
(2)報酬支給不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
甲、銓敘部業針對此類人員擬具所適用之服務證明書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 給),請各機關學校於受理此類人員因提敘需求提出之服務證明書開立申請時,務必覈實填列各欄位資訊,並就此類人員認定相當職等時,內部應採客觀一致之基準辦理,避免就辦理之業務、 職責繁重程度均相同(當)之人員,給予不同之 相當職等之認定。又為確保認定結果之衡平,各機關學校或上級機關得參酌所屬各類約用人員辦理之業務、職責繁重程度等情形,自訂機關學校內該等人員與編制內人員、聘用人員或約僱人員之等級對照基準。
乙、銓敘部於辦理此類人員提敘案件審定作業時,將 檢視服務證明書所載「月支報酬」、「工作內 容」等資訊,與所載「業務及職責相當機關學校 人員職務等級」、「相當職等」認定結果間,是 否存在明顯不相稱之情形。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