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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11

內政部修正發布「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115年3月1日生效

發佈單位:人事室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旨揭作業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鄉(鎮、市)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下稱原民 區)區長赴大陸地區(下稱赴陸)前應向縣政府及直轄市政 府申請,返臺後備查程序亦同。
(二)增訂各機關(構)知悉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有異常事項或申請人赴陸後失聯者,應即時通知大陸委員會、法務部、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內政部移民署。
(三)修訂「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三、有關本市區長(含原民區長)赴大陸地區申請案,茲考量差勤管理一致性及事權統一原則,應由各區公所簽會本府民政局及人事處,並陳請市長核准後,始得赴陸;返臺後備查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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