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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0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函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102條第3項所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不服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決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等相關規定提起救濟之相關事宜一案,轉請查照

發佈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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