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雜費減免辦理時間:
【第一階段(初選課)】自112年12月19日(二)至113年1月12日(五)截止。
【第二階段(加選/換課)】自113年1月15日(一)至113年2月26日(一)截止。
現場受理與郵件申請時間同上,辦理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或國定假日時段不受理。
郵寄申請辦理有效時間,依信件寄達日為主,並非依郵戳日期。
(收件人地址:812-008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436號 教務處註冊組收)
二、檢附文件:
- 65歲以上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身份正反面影本一份。
- 原住民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3個月內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 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不可省略(有註記原住民身份)。
- 低收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 中低收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 身心障礙學生[輕/中/重(極重)]: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 身心障礙國民之子女 [輕/中/重(極重)]: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學生之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上述第6、7項身份,戶籍謄本須顯示 "學生本人"、"配偶(如無則免附)"、學生父親、學生母親"。
三、注意事項:
- 應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致溢繳學雜費,建請 同學 於【線上或現場選課前】辦理減免學雜費;新生請於112年12月19日(二)註冊取得學號後依循辦理。
- 請申請同學依規定填寫本校「減免學雜費及優待實習費申請書」,並依本校就學費用減免基準表所列,檢附相關證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為配合本校寄發網路及現場選課繳費通知單作業時程;
於【第一階段(初選課)】辦理選課的同學,請於113年1月12日(五)前向本校提出申請
於【第二階段(加選/換課)】辦理選課的同學,請於113年2月26日(一)前向本校提申請
※倘若收到(或未收到)未減免之繳款單,請逕至本校註冊組辦理減免後,至課務組列印減免後之繳費單,並至出納組繳費※
- 本校就學費用減免基準表及相關規定,可至本校網站/行政單位/註冊組/法令規章/入學/就學費用減免申請下載。
- 上開各類生就學費用減免,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一百二十八學分為限;辦理學分抵免或減修者,以抵免或減修後,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計算。
-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者,以一次為限;全修生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一百二十八學分為限;辦理學分抵免或減修者,以抵免或減修後,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計算。
-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已取得大學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並於就讀期間曾申領政府機關學雜費補助或減免者,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不得重複申請減免。經核准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於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已減免之就學費用,不得再減免。
- 申請身心障礙類別補助者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220萬,申請者資料經教育部提供之網路平台送中央財稅中心查核、比對後,不符申請資格者將由註冊組個別通知補繳該學期之學雜費差額,拒補差額者一律刪除申請者該學期之選課記錄。
- 除65歲(含)以上學生、原住民學生申請乙次即永久錄案外,其餘各類符合就學費用減免資格學生,應於每一新學期開始選課之前,應重新提出申請,屆時請注意每學期網站最新公告說明。
- 以上就學費用減免作業規定詳見「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生就學費用減免作業要點」;另依本校「暑期課程選課注意事項」規定,暑期課程不受理各種優待學雜分費申請。
相關學雜費減免辦理諮詢,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07)801-2008#11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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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雜費減免辦理時間:
【第一階段(初選課)】自112年12月19日(二)至113年1月12日(五)截止。
【第二階段(加選/換課)】自113年1月15日(一)至113年2月26日(一)截止。
現場受理與郵件申請時間同上,辦理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假日或國定假日時段不受理。
郵寄申請辦理有效時間,依信件寄達日為主,並非依郵戳日期。
(收件人地址:812-008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北路436號 教務處註冊組收)
二、檢附文件:
65歲以上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身份正反面影本一份。
原住民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3個月內之戶口名簿影本 或 戶籍謄本正本一份,記事欄位不可省略(有註記原住民身份)。
低收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中低收戶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鄉鎮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一份。
身心障礙學生[輕/中/重(極重)]: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學生本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身心障礙國民之子女 [輕/中/重(極重)]:減免學雜費申請書一份+學生之父/母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上述第6、7項身份,戶籍謄本須顯示; "學生本人"、"配偶(如無則免附)"、學生父親、學生母親"。
三、注意事項:
應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致溢繳學雜費,建請 同學 於【線上或現場選課前】辦理減免學雜費;新生請於112年12月19日(二)註冊取得學號後依循辦理。
請申請同學依規定填寫本校「減免學雜費及優待實習費申請書」,並依本校就學費用減免基準表所列,檢附相關證件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為配合本校寄發網路及現場選課繳費通知單作業時程;
於【第一階段(初選課)】辦理選課的同學,請於113年1月12日(五)前向本校提出申請
於【第二階段(加選/換課)】辦理選課的同學,請於113年2月26日(一)前向本校提申請
※倘若收到(或未收到)未減免之繳款單,請逕至本校註冊組辦理減免後,至課務組列印減免後之繳費單,並至出納組繳費※
本校就學費用減免基準表及相關規定,可至本校網站/行政單位/註冊組/法令規章/入學/就學費用減免申請下載。
上開各類生就學費用減免,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一百二十八學分為限;辦理學分抵免或減修者,以抵免或減修後,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計算。
前項就學費用之減免,同一科目重修者,以一次為限;全修生以取得學位應修畢之一百二十八學分為限;辦理學分抵免或減修者,以抵免或減修後,取得學位應修畢之學分數計算。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提供有關就學費用之補助或減免,及其他與減免就學費用性質相當之給付者、已取得大學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並於就讀期間曾申領政府機關學雜費補助或減免者,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個以上同級學位,不得重複申請減免。經核准減免就學費用之學生於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已減免之就學費用,不得再減免。
申請身心障礙類別補助者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220萬,申請者資料經教育部提供之網路平台送中央財稅中心查核、比對後,不符申請資格者將由註冊組個別通知補繳該學期之學雜費差額,拒補差額者一律刪除申請者該學期之選課記錄。
除65歲(含)以上學生、原住民學生申請乙次即永久錄案外,其餘各類符合就學費用減免資格學生,應於每一新學期開始選課之前,應重新提出申請,屆時請注意每學期網站最新公告說明。
以上就學費用減免作業規定詳見「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學生就學費用減免作業要點」;另依本校「暑期課程選課注意事項」規定,暑期課程不受理各種優待學雜分費申請。
相關學雜費減免辦理諮詢,請洽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07)801-2008#1107~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