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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訊息

113-01-19

【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分別自公布日施行(分別自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請查照。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並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分別自公布日施行(分別自112年12月17日及113年1月5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1月11日部退一字第1135653893號函辦理。 
二、檢附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來函 、銓敘部原函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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