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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公告

115-04-09

【轉知】「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11條修正

發佈單位:輔導處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第十一條 修正總說明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十二年五月四日訂定發布,全文十七條 。

依現行第十一條規定,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得於參與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三十六或十二小時以上後申請展延。考量食農教育範疇多元,為完善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在職訓練制度,提升專業人員食農教育專業知能,以符合食農教育政策推動目標增訂食農教育在職訓練時數採認基準,提供專業人員遵循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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