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1-02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 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 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請查照。
發佈單位:人事室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至第19條之2、第21條、第102條及 第104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4年7月9日修正公 布,自115年1月9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8號函辦理,併附原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