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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文化藝術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系主任核備

一○六年十月十四日幹部會議通過修正第二十一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文化藝術學系系學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辦理本學系之學生活動,聯絡同學情感,砥礪學業及培養愛系、愛校精神,並加強會員團結合作,特訂定本會組織章程。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三 條 凡本學系在學之學生,均為本學系系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 四 條 其他學生得登記為本會之預備會員。



第三章 組 織

第 五 條 本會為推動系內活動之學生組織。

第 六 條 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壹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七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五人,負責規劃及監督本會之會務,並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負責綜理本會之會務。會長、副會長及會員代表任期壹年,連選得連任壹次。 

第 八 條 本會設學術、活動聯誼、總務、文宣推廣四組,各組設組長壹人,組員一至四人,組長由會長就會員中選任。

第 九 條 本學系系主任為本會之輔導老師,如有必要得商請本學系其他教師協助。

第 十 條 本會各項會議,須有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會會員大會之召開及選舉事項,另計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費。

第 十二 條 會負有表決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預備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四 條 本學系系學會各項會費收取及運用,由本學系系會訂定並經系主任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后: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等。

三、議決入會費及繳納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獎懲。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六 條 會長之職責

一、召集會議並於開會時擔任臨時主席。

二、對外為本會代表,對內督導所屬各組之工作。

三、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



第四章 工作職掌

第 十七 條 學術組:

一、策劃及執行演講活動及系刊出版等。

二、課業之建議研討等。


第 十八 條 總務組:

一、處理本會之財務及經費收支事項,並每學期送交會長審核。

二、負責有關本會財產之保管與採購。


第 十九 條 活動聯誼組: 

一、策劃本會各項聯誼活動。

二、負責場地之借用。

三、負責本會各種活動前之準備工作。

四、負責本會各種活動攝影工作。

五、收集各項藝文訊息。

六、聯絡本會會員事宜。

七、會員服務。


第 二十 條 文宣推廣組:

一、負責本會各項活動之海報宣傳。

二、掌理會員之會籍、文書、議事、新聞發佈(宣傳)等事項。

三、推廣系學會活動行銷及形象。

四、刊物之美編。

五、策劃募款及執行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當然會員應繳交會費金額如下。

        一、首次入會費500元/年。

        二、次年起續繳會費300元/年。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系主任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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