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二、活動目的:倡導藝術創作風氣,鼓勵大專院校學生及社會青年從事彩墨藝術研究,期塑造臺中市文化藝術特色。
三、收件時間:自115年5月1日起至6月12日止(郵戳為憑)。
四、參加資格:
(一) 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現就讀本國大專院校或研究所學生(以徵件期間學籍為認定標準,35歲以上參賽者,請附在學證明),或18足歲以上35足歲以下之非在學者,均可參加。
(二) 參加作品須為近三年內創作之彩墨作品,作品中若無彩墨元素,視為不符規定,不予審查。
(三) 有下列情況之作品不得參加,否則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資格,且其於三年內不得參加本項展覽。
1.抄襲他人作品者。
2. 曾在公開徵件美展中得獎(不含入選)之作品。
(四) 曾獲本項比賽新銳獎(二十屆以前稱特優獎)及新人獎之榮譽者,不得參加。
五、參賽作品:每人限參加一件,裱軸或裝框後含展陳方式縱向不得超過220cm,橫向不得超過300cm,作品可用連屏或組合方式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