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於民國86年以法政系成立,自110學年變更系名為法律學系,學系下設置「法學組」及「政治法律組」,
目的是幫助對法律有進修需求之在職人士及需參加法律相關考試之學生,本系宗旨為:提供有志於法律與政治領域者一個完善專業的學習環境,結合法學與政治教育,
期為國家培養具有法律與政治知識及實務應用能力之專業人。
本系積極延聘優良教師運用教師專長與課程結合,本系兼任教師現有執業律師多人,藉著他們經驗,規劃開設實用課程,以期理論與實務並用,增進學生學習效果。
本系分為法學組與政治法律組,採學分制,各組需修滿128學分以上,各組畢業學分分配為:通識課程20學分、專業必修26學分(含專業基礎必修15學分),
專業選修52學分、自由選修課程30學分,成績及格者依「學位授予法」規定授予法律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