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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106.12.05第2次系務會議決議通過

108年5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111年3月25日110-2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3年7月9日112學年暑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之學生自治團體。

二、本會以增進學生情誼、提升學生能力、加強交流及積極參與系務為設立目的,設有下列各組:

(一)學術組:掌理本會安排學術活動、學術演講事宜。

(二)活動組:掌理本會各種活動規劃與執行。

(三)公關組:掌理本會對於本校各學系間內,校內各社團及對外各大學、教育機關、公私部門機關間,相關聯絡與溝通工作。

(四)美宣組:掌理本會所有活動之文宣設計及美工制作。

(五)總務組:掌理本會各項活動行政支援及庶務採買。

(六)財務組:掌理本會經費預算決算之編列與收支及出納工作執行。

 (七)文書組:掌理本會文宣資料與會議記錄。

三、本會會員為於本校教務處完成法律學系之選系程序,且當學期具在學身分者。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本章程之義務並享有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

五、本會設置會長一人,職責如下:

(一)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二)系學會會長反映在校學習,生活及權益有關事務之意見。

(三)協助法律系推動學生自治活動。

(四)可代表本系學生出席本系系務會議、系課程規劃會議。

六、本會設置副會長一人,由會長任命,協助會長綜理會務,為會長當然代理人。副會長辭任職務,須經會長同意。副會長亦得兼任組長,副會長名單應於會長就任後一個月內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備查。

七、各組設有組長一人,由會長就會員中選任,其辭任職務須經會長同意。組長名單應於就任後二個月內送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法律學系備查。

八、本會得邀請本校各學系畢業校友、他校校友、公私部門機關傑出人士,或已退任之前會長,擔任榮譽顧問職。

九、會長之候選人,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會員資格規定,且修習過五門課,並取得學分(不包括選舉當學期)、當學期有選修本系課程者始得參選。

十、會長選舉依本校公告選舉期間完成選舉,由得票最高者當選,任期一學年(8月1日至次年之7月31日止),連選得連任一次。

十一、會長之遴選程序:

(一)公告選舉要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號次。

(四)辦理投、開票。

(五)公告當選人。

十二、會長之選舉,以當學期有選修本系課程之選系生具有投票權。

十三、會長於任期內喪失本系學生身分時即喪失會長資格,由得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十四、本會各項會費之收取及運用,由本會訂定,並經系主任核定後實施。

十五、會長之罷免,得由會員提出罷免案。罷免案,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連署書一份,向法律學系提出。

    前項連署書之人數應為全體會員十分之一以上(當學期有選課之大學部本部選系生)。

十六、罷免案成立後,法律學系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法律學系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輔導處,輔導處公告後辦理投票。

十七、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罷免案投票結果,舉行所有會員投票,投票人數應有全體會員八分之一以上投票,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即為通過,票數相同時,即為通過罷免案。

十八、會長之罷免案經投票後,輔導處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其職務。

十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校長簽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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